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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知识174——什么是预约合同?


(资料图片)

所谓合同,就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。民事主体发出要约,一方作出承诺,合同即成立。现实生活中,当事人订立合同,需要多次磋商,才能达成一致。双方在完全达成一致之前,会对已经达成一致的部分事项做出约定,在未来的某个期限内签订合同,就出现了预约合同一说。

最早确认预约合同的是

《民法典》第

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为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协议,是当事人在本约内容达成一致前作出的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。其特点是:

预备性。预约合同是对本约合同的签订所作的初步安排,具有预备性的特点,预约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签订本约合同。

约束性。预约合同的内容,具有法律约束力。表明当事人对本约合同的内容达成了部分共识,对已经确定的条款内容不再随意变更,并接受预约合同的约束。

确定性。预约合同内容具有一定的确定性,因为本约合同的全部内容尚未全部达成一致,避免出现僵局,或者当前签订合同的条件尚未成熟等。

期限性。预约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,而不是在一定期限内再协商或待定。

对于预约合同的性质,有四种不同的观点:前契约说、从合同说、附停止条件本约说、独立契约说。我国《民法典》采用独立契约说。即预约合同是独立的,尽管其目的是为了签订本约,且在预约合同内设置了订立本约合同中的权利义务,但就形成的合意而言,具有相对独立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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